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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获酬金终觉不妥还失主
  • 2012年07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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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日讯(记者 王金强) 7月1日,德州城市人家装修公司的职员齐文志将1900元酬金还给失主黄明华后,纠结的心终于踏实了。6月23日,他捡到了黄明华的钱包,多方联系还给了失主。
  6月23日,齐文志和几位朋友到济南自驾游,在一加油站厕所捡到了一个钱包,打开后发现,有6000多元现金,十几张银行卡,一张3万元的欠条,一份4万元的货单,几张名片,还有驾驶证等证件。他按照名片上的电话挨个打过去,最终联系到了失主黄先生。小齐又等黄先生到加油站取回钱包。
  失主黄明华告诉记者,发现钱包丢了后,他只希望捡钱包的人能把证件、欠条和货单还回来。面对失而复得的钱包,黄先生随手拿出一叠钱(后经清点实际是1900元)塞给小齐,之后匆匆离开。
  6月24日下午,小齐的主管经理王先生得知了此事。经与失主对证,并询问了当天经历此事的人,确认了小齐拾金不昧的行为,公司决定对其奖励。
  一边是失主的盛情酬谢,一边是公司的奖励,小齐却犯难了。因为自己并未想过索要酬金的事,他决定把酬金还给失主。
  7月1日,小齐到济南将酬金还给了失主,失主黄先生赠与他一面锦旗。“又拿酬劳又受奖励,感觉心里有愧,现在这样反而心里更舒服。”小齐说。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鹏认为,小齐拾金不昧的行为值得赞赏,若是接受酬金也无可厚非。奖励拾金不昧符合我国法律传统中的“赏善罚奸”的传统。前一阵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这一规定是我国奖励拾金不昧在规范化法律文件层面的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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