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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7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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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爷咨询: 我将房屋赠与大儿子,并办理了公证。大儿子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谁知房屋到手后,大儿子拒不履行对我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我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大儿子认为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是不能撤销的。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将房屋收回?
律师观点: 你大儿子认为,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受赠房屋且过户到了其名下,就认为是不可撤销的。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条规定指的是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他的观点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因为,合同法同样有对法定撤销权的规定,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你的主张合理合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将房屋收回。 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凭自己的能力赡养老人,这不仅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给自己的子女做出表率。望那些不孝的儿女们三思! 解答人: 王崇利(高级律师) 咨询信箱: wdali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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