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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却不设警示标志
金乡一男子路过时摔伤,一审获赔3.74万
  • 2012年07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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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金乡7月4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文豪 郑红梅) 挖开路面铺设管道,却没有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金乡男子王某驾车行驶至该路段时,摔伤脸部致皮肤裂伤,并留下疤痕。日前,金乡县法院一审判处施工方济宁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3.7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日23时许,王某的父亲驾驶摩托三轮车载着王某,沿金乡县向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金乡县第一派出所南侧20米交叉路口处时,由于济宁一施工公司在该路段铺设管道,路面没有修复,导致摩托三轮车驶入没有修复的路面时发生侧翻。
  事故造成王某脸部受伤严重,立即被送至金乡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后转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某左眼睑皮肤、鼻背部皮肤和额部皮肤均有裂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王某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7天,支出医疗费用3476元。
  王某认为,该施工公司在马路中间挖掘深坑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本人脸部严重摔伤,其眼部和面部留有疤痕,已构成伤残。故请求法院判令施工单位济宁该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7.54余万元。
  法院一审后认为,作为施工单位的济宁公司在道旁或通道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在施工路段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且王某受伤是在夜间,施工公司也没有设置夜光警示标志,造成王某伤害,施工公司对王某所受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王某的父亲在夜间驾驶摩托三轮车发生事故的此路段,应当知道此路段正在施工,通过该路段应当采取谨慎慢行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据此,金乡县法院依法判决济宁该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80%,共计3.74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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