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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女生贴小字报诽谤他人被罚
一名15岁,一名19岁,二人被治安罚款500元,被诽谤女孩与她们同村
  • 2012年07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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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5日讯(通讯员 程树文 记者 王忠才) 家住博兴县湖滨办事处三名女子穆某、傅某以及卢某因为之间的小摩擦,傅某和卢某就在学校门口等地方张贴侮辱诽谤穆某的小字报。近日,博兴县公安局湖滨派出所依法处结了这起未成年人之间的侮辱、诽谤治安案件,当事人傅某和卢某被治安罚款500元。
  近日,博兴县湖滨办事处某村村民穆某某到湖滨派出所报案,称他在本村小学门口、主要街道路口电线杆等醒目位置,发现了十余份张贴的小字报,小字报上用污秽语言侮辱、诽谤其女儿穆某,给女儿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影响了女儿的正常生活。湖滨派出所民警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刻围绕穆某某女儿的交往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到有监控的路段查看监控录像,确定与其同村的傅某及卢某有重大嫌疑。
  民警到傅某及卢某家对两人进行传唤时,两人的父母均称两人在外地打工,民警多次传呼未果。民警多次到两个嫌疑人家中对嫌疑人的父母进行劝导,动员嫌疑人的父母规劝嫌疑人投案自首并能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最终,傅某及卢某主动投案自首,办案民警对两人进行了说服教育后又与村委人员一起将双方当事人及父母叫到了该村村委进行调解,傅某及卢某当面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争取了其谅解,并达成了谅解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考虑到傅某只有15岁,属于未成年人,卢某19岁为合谋,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二人治安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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