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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起,停车服务收费将执行新标准,新增了不少亮点
计时停车场,15分钟内免费停
  • 2012年07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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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定实施后,停车场将统一换标价牌。本报记者 李园园 摄
  本报7月6日讯(通讯员 烟佳 记者 李园园) 6日,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为加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烟台市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应运而生,将于7月10日开始实施。《办法》有不少亮点,例如在计时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等。 
  《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住宅小区)发生的停车场服务收费行为,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当地停车服务收费。《办法》规定烟台市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实行区域分类停车场差别收费。其中,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停车场,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就诊就医者在医院停车场发生的停车服务费,按国家、省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中有不少亮点,规定在计时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夜间停放的车辆等免收停车服务费;芝罘区、莱山区停车场分为三类,实行差别定价。肇事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由执法部门负担。
  对停车场经营者,《办法》也有了严格的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对停车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标价牌。违反此规定的经营者,或将面临上千元的罚款。若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收费人员无《收费员证》等情况,停车者可拒付停车服务费,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据悉,新办法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停车场收费的通知》(烟价〔1999〕126号)、《关于停车收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烟价〔2009〕47号)和《关于调整试点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价〔2009〕75号同时废止。

□亮点解读
□其他规定
五种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大型机动车按小型车两倍收费
  在计时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夜间停放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的军警、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停车场肢体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停放的专用车辆;在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以上五种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肇事车辆停车服务费 由执法部门负担
  停车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摩托车、非机动车。
  小型机动车,是指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小于20人(不含)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4500kg(不含)的载货汽车;大型机动车,是指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大于20人(含)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大于4500kg(含)的载货汽车;摩托车,是指三轮摩托车(含正三轮和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便型摩托车);非机动车: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
  大型机动车按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收;摩托车及其他非机动车按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收。不过,《办法》还规定,在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执法部门扣留的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车辆,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停车服务收费由执法部门负担。 
  因当事人个人原因超出法定期限,停车服务收费由当事人承担。
收费人员无《收费员证》,车主可拒付停车费
芝罘区、莱山区停车场分三类 实行差别定价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该佩带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收费。无《收费员证》收费的,车主有权拒付车辆停车服务费。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违反规定收停车费,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6日,烟台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理顺芝罘区、莱山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根据车流量和车位的供求状况,芝罘区、莱山区划定三类区域停车场。
  一类区域:毓璜顶医院与振华购物中心周边、三站市场周边、南大街与海港路路口周边。
  二类区域:海岸路—滨海北路—迎宾路—环山路—南迎祥路—红旗中路—青年南路—白石路—西跑台南路—新桥东路—芝罘屯路—北马路(含火车站、客运广场停车场)以内区域(含道路内侧、不含一类区域)。
  其他为三类区域。
  根据区域类别停车场的车位供求状况,本着有效调节停车资源配置,统筹兼顾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利益的原则,按照“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二类区域高于三类区域”的差别定价方法,理顺核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其中,一类、二类区域计时停车场,白天停车按半小时为单位计费。
  《通知》下发后,停车场经营者要在收费前一个月办理停车服务收费核准手续,须持停车服务费收费申请表、停车场交通安全合格证、停车场位置示意图、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授书,收费员两张1寸彩色免冠照片到相关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停车场到烟台市物价局收费科办理,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的三类区域停车场分别到各区物价局办理。未到物价部门办理停车服务收费核准手续的,不得执行新的标准。
  同时,《通知》规定,一、二类区域停车场达不到计时条件的,按三类区域停车场计次收费标准执行。对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跨时间段(白天和夜间)服务收费问题进行了明确,跨时段停车的按照白天、夜间停车时间收费标准分别累计收费。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并公示
  停车场经营者,对停车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标价牌应标明停车场区域类别、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停车场编号、举报投诉电话、管理责任单位及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芝罘区、莱山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区域 车型 类型 时段 计费方式 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辆) 备注
一类区域 小型车 道路 白天 计时 2小时以内部分 1元/半小时 白天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夜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日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
2小时以外部分 2元/半小时
公共 白天 计时 2小时以内部分 1元/半小时
2小时以外部分 2元/半小时
夜间 计时 1元/小时,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元
二类区域 小型车 道路 白天 计时   1元/半小时
公共  白天 计时   1元/半小时
夜间 计时 1元/小时,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元
三类区域 小型车 道路 白天 计时 1元/小时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公共 白天 计时 1元/小时
计次 1元/次 每半天算一次。上午7:00-12:00( 含12点);下午12:00-20:00(含20:00)
夜间 计时 1元/小时,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元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计次 3元/次
景点停车场 小型车 公共     执行所在市区内区域停车场收费标准
  说明:1.公共停车场包括露天公共停车场和地下公共停车场。2.一、二类区域停车场达不到计时条件的,按三类区域停车场计次收费标准执行。3.计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00至20:00(含),夜间指20:00至次日7:00(含)。跨白天、夜间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停车时间收费标准,分别累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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