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8日讯(记者 李园园) “不少物业把水电费和物业费捆绑起来,强迫业主交物业费,不交物业费就断水断电。这种做法对不对,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新规也该对此有个明确规定。”8日,读者张先生打来热线建议。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读者张先生提出,新规对“物业代收水电费”的问题做了规定,但没有涉及捆绑水电费和物业费的问题。“有些物业确实在代收水电费,但有点变味了——他们的目的是拿这个作为要挟,强迫业主交物业费。” 除了捆绑物业费的问题,不少热心读者还提到物业的责任问题。不少读者认为,物业收取物业费后,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物业服务不周造成的业主损失,物业应该给予一定补偿。例如,小区突然停电或电压不稳定,造成业主电器损坏;因物业安保不力,造成业主家频频被盗。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希望在这一条规定后,再加一条物业责任的规定。若因物业问题造成小区业主损失,建议以减免物业费等方式给予业主补偿。”不少读者建议。 对“征求意见稿”,你有啥建议,不妨也拨本报热线967066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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