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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饮料索赔千元遭拒
工商人员十分钟调解完成
  • 2012年07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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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8日讯(记者 郝文杰 通讯员 谢金国) 7月6日晚上,正在执法检查的东营开发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10分钟现场调解一起消费纠纷。
  7月6日傍晚,在东营开发区金水小区居住的崔女士家来了几个老乡,携家人请老乡到开发区运河路某大排档吃烧烤。席间,崔女士五岁的女儿喊口渴想喝饮料,崔女士便到附近的超市花4元钱买了一瓶维他命水果味营养素饮料。当女儿喝了三分之一的时候,崔女士发现饮料瓶身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4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属于过期食品。因担心女儿发生食物中毒,崔女士同老乡一起进入超市索要赔偿1000元,超市只答应换一瓶饮料,拒绝赔偿,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
  此时,东营开发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恰巧在临近大排档进行“黑扎啤”清查。崔女士现场向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了投诉。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进入超市进行了调查了解,情况基本属实,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即进行了调解。鉴于崔女士的女儿现场并未发生不良反应,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退还消费者货款4元,并按十倍的标准赔偿40元,崔女士及超市负责人对处理结果以及工商部门快速的工作效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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