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菏泽一乘客在公交车上遭殴打,住院治疗花费18000多元 |
| 凶手跑了,公交公司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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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7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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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菏泽7月8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 在公交车上被人殴打受伤,凶手逃之夭夭,治疗花费18000多元,该找谁赔偿呢?近日,牡丹区一乘客周某与菏泽公交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交通费等27106.24元。 2010年10月28日下午,周某由小留镇乘坐公交车前往菏泽市区,在行驶途中,周某与车上一名40多岁的男乘客发生纠纷,该乘客拨打手机叫来帮手,当车行驶至牡丹区菏鄄路口时,该名男乘客下车随即带上两个人又上了公交车,三人上车后用木板向周某头部殴打,将其头部打伤后,三人迅速下车逃走,报警后,凶手一直未能归案。 周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18000多元,周某家人多次与公交公司及车主交涉,两方均称纠纷由当事人引起,应有致害人承担责任。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周某为讨说法,于2011年9月20日,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工作人员经审查手续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受理其申请,并指派牡丹诚锐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陈勇行提供法律援助。 陈勇接受案件后,在庭审中根据本案事实,当事人周某乘坐公交公司汽车,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乘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无证据证明周某损伤系自身原因所致,实际承包人与公交公司属内部承包关系,客运对外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 2011年8月20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交通费等27106.24元。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提供法律援助,2012年6月中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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