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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百灵鸟损失1000元 |
百灵鸟主人称还要上诉 | |
- 2012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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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吴金彪) 车祸中碰坏鸟笼,一只百灵鸟飞走。车祸双方为百灵鸟、鸟笼、鸟碗、医药费等赔偿事宜僵持不下,后百灵鸟主人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轿车车主马某以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价值1000元”百灵鸟在内的所有损失(本报2011年3月24日、2012年5月9日曾报道)。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包括百灵鸟损失1000元在内的各项费用。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卖鸟人王某出庭所作的证言,可以认定原告的百灵鸟价值100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百灵鸟损失1000元,法院予以认定,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百灵鸟损失1000元。此外,法院还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485.6元以及停车费、清障费等。不过对于原告提到的鸟笼(900元)、鸟碗(500元),法院不予认定。 “不合理。我又上诉了!”对于此判决,原告百灵鸟主人孙先生表示并不满意。他认为,法院虽然判决对方支付1000元的百灵鸟损失,但是对鸟笼、鸟碗、误工费等都没有支持,是不合理的。 “为这点事已经烦了一年了,不打算上诉了。”被告马先生说,当时给孙先生发短信表示愿意赔偿鸟的损失,是因为想和解,尽快提走被扣押的车辆,而原告起初要8000元。 “我们觉得很冤。正在考虑是否上诉。”被告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先生说,如果原告确实已经上诉,此事至少还要等两个月左右才会有最终结果。 □事件回放 2011年3月20日下午,被告马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经二路由西向东行驶,孙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顺河西街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双方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原告孙某受伤,两车及鸟笼均损坏,事发后双方都说没有闯红灯。原告孙某称,车祸中一只价值千元的百灵鸟飞走,另外两只鸟受到了惊吓。后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过血液检测,车祸双方都喝了酒,原告孙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5.41mg/100ml,被告马某为37.59/100ml。由于没有目击证人,现场无交通监控设施,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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