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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三天,男子送12万元钻戒 |
| 分手后索要不成,起诉女方;法院判决钻戒属赠品,无需归还 | |
- 2012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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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威海7月9日讯(记者 高洪超 通讯员 王海光) 经人介绍认识后的第三天,45岁的威海男子席某就掏12万元为女方武某某买了一枚钻戒。一个月后,两人闹分手,男子以钻戒属于彩礼为由,向女方索要并起诉到环翠法院。环翠法院审理认为,对比男子100万—500万元的年收入,12万元算是普通赠品,支持女方不予归还。 45岁的席某是威海某企业驻黑龙江的区域主管,他还自办了工厂、宾馆,年收入在100万—500万元之间。 今年3月5日,经人介绍,席某与35岁的武某某相识。三天后正值妇女节,席某花12万元为武某某购买了Pt950钻戒一枚。 4月,两人分手,席某认为那枚钻戒属于彩礼,按照婚姻法,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彩礼应该返还。 武某某却认为,她和席某经人介绍相识仅三天,并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席某是主动为自己购买钻戒。当天还是妇女节,这枚钻戒应是席某为取悦自己而赠送的礼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彩礼。 武某某还强调,自己为与席某交往,辞去了在威海月薪三千元的工作,跟随他去了黑龙江。自己为席某舍弃事业,失去生活来源,是不敢随便提出分手的,分手完全是席某主动提出的。根据威海风俗习惯,男方提出分手,送给女方的物品不能要回。 今年5月15日,席某就这枚钻戒向环翠法院起诉武某某。两人争议的焦点在于钻戒是否属于彩礼。 环翠法院审理认为,相识仅三天,此时双方并未订婚或缔结婚姻关系。12万元对席某来说,并非较大数额,席某所购戒指也不是武某某主动索取的。所以,这枚钻戒并不属婚姻法中规定的彩礼,而是席某赠与武某某的礼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近日,环翠法院一审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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