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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摘要)
2007年9月10日实施
  • 2012年07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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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犬人需遵守社会公德
  养犬人应在犬只颈部佩戴免疫标志;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弱病残孕等人群;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不得携犬只进入办公区域、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养犬需具备四条件 
  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只到畜牧部门或畜牧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畜牧部门领取免疫标志。
违规养犬可遭重罚
  违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部门可依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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