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2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崔荣涛) 时年正读小学的李某在跆拳道馆被同学踩伤,但他父亲拒绝将跆拳道馆列为被告。莒县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踩人同学家长赔偿损失的80%;跆拳道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李某自行承担。 李某与同为小学生的张某同在莒县某跆拳道俱乐部学习跆拳道,去年8月27日,李某与张某在俱乐部老师安排下课间休息,李某在课间休息过程中平躺于地上,张某将脚踩到李某腹部处,致李某受伤。 李某伤后被送往莒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共支出医疗费5369元。2012年3月9日,李某以将张某及张某的父亲张某某起诉至莒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李某拒绝将跆拳道俱乐部列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是在跆拳道俱乐部休息期间突然受到伤害,其本身并无过错。张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危险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张某实施的加害行为对李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致害人张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张某致伤他人,其监护人张某某依法应当然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跆拳道俱乐部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不过李某并未将其列为被告,应视为李某放弃由跆拳道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 固结合本案实际,莒县法院宣判张某某承担李某损失的80%即5665.6元;跆拳道俱乐部应承担损失的20%由李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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