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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20张购物卡卖给礼品回收店
一女子骗了人家15200元,结果被判刑并罚款20000元
  • 2012年07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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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2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隋秀芹 刘元元) 联系他人伪造商场购物卡,低价卖给“回收礼品”者后从中获利。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伪造商场购物卡诈骗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男,另案处理)与本案被告人刘某(女)系夫妻关系,均为社会无业人员。张某在一次与朋友的聊天中得知有一种技术可以伪造可以正常消费的商场购物卡。张某因此动了邪念,找朋友联系到了掌握伪造技术的南方某地制卡“作坊”。
  2009年底,张某从日照某商场处购买4000元面值购物卡1张、2000元面值购物卡3张,寄给南方“作坊”联系人。该“作坊”遂利用所谓的“写读机”将真卡信息复制到伪造的空白购物卡中,共伪造2000元面值的购物卡18张,4000元面值的购物卡2张。
  购物卡“克隆”完之后,刘某低价出售给“回收礼品”的辛某4000元面值卡2张,2000元面值卡6张,共骗取人民币15200元。8张卡卖给辛某后,刘某又抢先用自己手中的真卡消费。
  原来,所有20张克隆购物卡与真卡系同一号码,如果不消费,在购物商场查询时,每张卡中的金额均与真卡金额相同,但只要其中一张卡消费使用,其他的卡就会因储金额被锁定而作废。
  辛某买了刘某的卡后,无意中发现同金额的所有购物卡序列号竟然一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2月3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诈骗作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但刘某起次要作用,且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部分赃款已追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东港区法院判处刘某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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