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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一小学俩学生打闹,一学生右眼被扎伤
学校没尽责 赔偿九万多
  • 2012年07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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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曹县7月15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 曹县一小学生郑正(化名)在学校被同学耿某用竹签扎伤右眼,前后花费医疗费近5万元,因赔偿数额起争议。近日,曹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学校、被告耿某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补贴、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9871.91元、29559.39元。
  据悉,郑正与耿某分别是曹县常乐集某小学一年级和三年级学生,2011年3月12日上午,在第三节课后的大课间时间,当学校组织学生排队上课间操时,耿某用竹签扎伤郑正右眼。当日14时许,郑某母亲找到学校校长要求为儿子郑某看眼,郑某的班主任遂即带郑某到常乐集乡卫生院治疗,为郑某拿了15.5元药物。
  第二天,郑正说右眼看不清东西,家长遂将郑正送往菏泽市立医院,因治疗条件限制,同日19时入住山东省立医院。该院为郑正实施了“右眼玻璃体切除+晶体切除+玻璃体腔注药术”,4月7日出院。6月21日,原告再次入住该院,施行“角膜缝线拆除+硅油取出术”,7月5日出院,这期间郑正家长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8347.3元。
  因赔偿数额起争议,2011年3月31日,郑某家人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工作人员审查其法律援助申请,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及时指派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忠和办理此案。
  “经鉴定机构鉴定郑正右眼属七级伤残。郑正和耿某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学校在组织学生上课间操,没有安排老师带队,对受伤学生没有及时救治。”申忠和表示,主观上对郑正的伤情估计不足,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耿某家长承担次要责任。
  2011年5月13日,曹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被告学校、被告耿某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补贴、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9871.91元、29559.39元。被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提供法律援助,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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