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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着胡同挡住邻家出路
“老赖”邻居被法院限期履行
  • 2012年07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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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5日讯(通讯员 徐希玮 见习记者 周衍鹏) 两户邻居共用的胡同,一户却三番两次占为己用,阻碍另一户正常通行。虽然被法院屡次强制执行,甚至司法拘留,当事人依然屡教不改。近日,“老赖”邻居再次因占用胡同被法院下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主动清除了堆放的杂物。
  韩某与薛某住隔壁,韩某居东,薛某居西,两家共用一条胡同,韩某出行必须经过薛某家门口。2004年11月,薛某在门前建了一个车库,导致韩某无法向西通行,多次协商未果,韩某向法院起诉。胶南法院受理后,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判决,判令薛某自行拆除门前胡同东侧的车库。该判决履行完毕后,薛某的父亲又在胡同上堆放杂物,堵塞通道,影响韩某出行。
  2011年7月8日,韩某又一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薛某限期整改,但薛某并没有自动履行。无奈,今年1月份,韩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胶南法院依法向薛某父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但到期后,薛某迟迟没有履行。虽经法官联合镇村干部多次进行劝说、教育,但薛某依然不理不睬。5月3日上午,胶南法院依法组织了强制执行,在现场,薛某及其父骂骂嚷嚷,阻扰法官。鉴于薛某的恶劣态度以及多次抗拒履行,法院决定对薛某司法拘留15日。释放后,薛某再次将柴草杂物堆放到胡同阻碍韩某通行,法院于6月20日再次给薛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慑于法律的权威,薛某于6月21日自动清除了胡同堆放的柴草杂物。 
  负责执行的胶南法院执三厅法官左状根称,通行权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种类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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