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6日讯(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肖本学 芮光亮) 淄川一家汽车公司在《汽车销售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在合同期间不得退车,否则定金不退,12日,经工商确认,此合同属于霸王条款,遂对其进行处罚。 7月6日,淄川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制《汽车销售合同》的格式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主要从事汽车和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自制并使用《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五条规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可在合同期间提出退车要求或拒绝提车,否则定金不予退还”。工商人员介绍,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不作任何说明单方规定消费者不得退车和拒绝提车,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约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目前,由于当事人尚未利用合同销售汽车,无违法所得,工商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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