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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骗抚养他人的孩子 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 2012年07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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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某咨询:
  我与韩某(女)婚后生育一子,其后,我感觉孩子与自己长相、脾气大不一样,遂起疑心,于是进行了DNA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我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乃韩某与他人通奸所生。于是我想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请问:我是否可以主张孩子由女方自行抚养并且返还自己付出的抚养费,另外可否要求女方支付我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律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包括自然血亲及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结合你的情况,你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对孩子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女方应当自行抚养。你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承担抚养费,这违背了你的真实意思,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不忠怀孕并隐瞒实情生下小孩的情形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你妻子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了他人的孩子,这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极大伤害了你的感情,对你是一个巨大的精神打击,因此你是可以请求韩某给付精神抚慰金的,精神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则由法院酌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应根据双方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情况酌情考虑。
  律师呼吁,夫妻均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恪守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才能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婚姻关系。
解答人:王崇利(高级律师)
咨询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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