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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救助标准提高了 |
| 新办法规定,自付住院费将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 |
- 2012年07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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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7月18日讯(记者 张旋 李键) 18日,记者从枣庄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人社等部门联合出台了《枣庄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对以往医疗救助相关工作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与完善。 据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救助办法的出台提高了城乡居民的救助标准。城乡居民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同时将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并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其他困难群众合理设置起付线。另外,也将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据了解,《枣庄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方式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并且规定了资助参保、住院大病救助、门诊救助、优惠减免的四种救助方式。 另外,《枣庄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将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目前,“一站式”结算平台正在积极筹建中,争取今年8月底建成并投入使用,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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