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9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胡科刚 刘姗姗) 运行中的车辆轮胎忽然甩出砸伤行人,司机和车主都应该负赔偿责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车主付某和司机孙某连带赔偿受害人许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6298.68元。 2010年8月12日早上,孙某驾驶无牌翻斗车行驶至莒县库山五奎电站路口处,翻斗车车胎脱落撞向骑自行车的许某,致许某受伤。许某受伤后到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8天,支出医疗费共计32437.4元。经鉴定许某构成九级伤残,支出鉴定费700元。付某系无牌翻斗车的车主,孙某系付某雇佣的驾驶员,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因双方没有达成赔偿一致意见,许某将孙某和付某告上莒县法院。莒县法院判决孙某与付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6298.68元。 一审判决后,孙某以该事故为意外事故,其不存在重大过失为由,于今年4月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连带责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都应该到交通管理部门领取牌照并经安全检查,涉案车辆系无牌无保险车辆无法确定其车辆状况安全,孙某作为付某雇佣的司机明知该状况却依然驾驶该车上路,存在重大过失,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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