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7月23日讯(记者 赵兴超) 18日,本报曾以《电动车突自燃 八龄童被烧伤》为题,报道肥城市安驾庄镇东坞村8岁女孩武同龄,坐的电动车突然起火,严重烧伤身体。23日,工商部门两次调解,因电动三轮车没有国家标准,超过保质及保修期等,经销商答应赔偿5000元。 23日,因为母亲骑的电动三轮车突然起火,全身20%二度、三度烧伤的肥城女孩武同龄,躺在肥城市中医院的病床上,翻身都会剧痛得全身颤抖。 在小同龄入院的这段时间,肥城市工商局安驾庄工商所一直在协调当事人与经销商的赔偿问题。因为国家尚未出台电动三轮车质量标准,出事三轮车鉴定无标准可依。按照国家关于电动车电池的规定,保修期为8至15个月,武文玉的电动三轮车都超过保质期和保修期。“武文玉购买电动车时没有发票,按照受理规定,工商部门是不能受理。”工商人员说,考虑到当事人家庭困难,两次约谈双方,但一直没能达成赔偿协议。 武文玉说,一家都是农民,不懂法律也不知道怎么办。“我就想着电动车出了事,卖车的应该为质量负责,起码一人担负一半费用。现在花了两万多。可经销商只答应出5000元。”武文玉说,之后孩子的治疗费用、恢复花费都没有着落,急得直掉泪。 如果好心市民想帮帮这个家庭,可以拨打女孩父亲武文玉的电话15169823317或本报热线1865388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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