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4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刘斌 季秀臻) 岚山区王某与刘某合伙做生意,在经营过程中,王某不慎受伤导致残疾。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刘某虽然没有过错,但仍然要为王某受伤承担30%的补偿责任。 2011年6月25日,岚山区的王某与刘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伙经营洗沙及出售沙土料业务。王某以技术入伙,具体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刘某以现金入伙。同年7月20日,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机器传送带上有泥,王某清除泥土时被传送带挤伤右上肢,经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王某将合伙人刘某告上法庭。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受伤,被告刘某对原告受伤后果的发生虽没有过错,但原告是在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补偿原告王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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