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7月24日(记者 王鹏) 李某以掌握建筑质量不合格照片并予公布相要挟,向原施工单位敲诈现金8万元未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李某曾于2011年3月—9月在中建五局“恒大城小区”的工地上干过保安,后被辞退。2012年2月中旬,李某将以前偷偷从办公室电脑里复制的照片制作成海报,上写“此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这样的楼能放心吗”,找到中建五局恒大城项目部经理张某,向项目部敲诈现金8万元。张某将此事向公司汇报后,公司领导报案。 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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