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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减少噪音污染
邻居休息时间,你可别再装修
  • 2012年07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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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7月25日讯(记者 刘守善 通讯员 马鲲鹏) 近日,济宁市住建委下发《济宁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办法》要求装修企业在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同时对破坏建筑主体结构、污染环境等不当行为均有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当事人,应在施工前依法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应使用《济宁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统一文本。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以往的装修过程中,经常影响居民休息造成噪音污染。”济宁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有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未经有关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此外,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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