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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07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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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8年,枣庄市教育局就下发了《枣庄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禁止有偿家教。
  《规定》中明确指出,从2008年6月1日起,全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师禁止有偿家教。在校外固定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辅导三名以上学生收取钱物的;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收取钱物的;利用学校设施设备私自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收取钱物的;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辅导班、文化课、艺体特长班等)中兼课获利的;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都属于有偿家教的范围内。
  凡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综合督导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在岗教师,当年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考试命题工作,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或担任评委。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由所在学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由学校对其年终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降一级教师职务聘任,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各级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由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从事有偿家教,由主管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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