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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高温补贴劳动者还享有这些权利
  • 2012年07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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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另外,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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