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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两百万潜逃一年终被抓 |
| 目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
- 2012年07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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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6日讯(首席记者 聂金刚 通讯员 燕泽龙 郭建军) 一位煤炭公司业务员在拿到煤炭款后消失得无影无踪,让煤炭公司很上火。7月19日,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这起挪用资金案。 2012年4月,广饶县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向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1年1至3月份,其公司销售业务员刘某将销售至东营市B商贸有限公司的煤炭款200万元结算完毕后私自挪用,经多次催还无法交回公司。 民警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将该案立为挪用资金案侦查。经查,刘某原是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和公司约定按照销售煤炭每吨5元的标准拿提成。2011年1至3月份间,刘某持公司授权委托书先后从青州和博兴提五列半火车煤共计18516.59吨,将该煤炭销售至东营市B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该批煤炭款200万元,B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1年6月份和刘某全部结清。但刘某迟迟未将货款交回A煤炭有限公司,且刘某已经藏匿不露面。鉴于此,警方将刘某列为上网逃犯进行通缉。7月19日,刘某在天津火车站被民警抓获。经审讯,刘某对挪用公司200万元货款帮朋友偿还债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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