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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线行驶引发两车相撞
飞起的轮胎还砸“伤”了一辆路过的出租车
  • 2012年07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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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撞烂的黑色马自达轿车。
 本报见习记者 路帅 摄
  ◥被击中的出租车。
 本报见习记者 路帅 摄
  本报7月29日讯(见习记者 路帅  实习生 孙航) 27日下午,济宁太白楼路洸府河大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由于越线行驶,两车在洸府河大桥发生碰撞。由于车速较快,加上爆胎,相撞后两车向前旋转滑行了三四十米,两车的8个车轮坏了仨。
  27日下午5点,记者赶到车祸现场,大桥中段散落了不少车体碎片,还有几道长达70余米的黑色刹车痕迹。两辆事故轿车停在痕迹两头,黑色马自达轿车左前轮爆裂,左后轮轮毂破碎,车胎崩出,只剩下明晃晃的轮毂,整个车身左侧全部凹进去。而白色的起亚轿车左前侧轮爆裂并弯曲。幸运的是,两车安全气囊在车祸发生时均及时打开,车祸并未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据目击者称,事故发生时,黑色轿车自西向东行驶,白色轿车自东向西行驶。忽然黑色轿车越过道路中间的双黄线,径直撞上了迎面驶来的白色轿车。相撞后,两车失控,各向前旋转滑行了30多米才停下。而黑色轿车飞出的轮胎击中了一辆路过的出租车,造成出租车左后侧尾灯破损。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过马路时遭两车连环撞 一女士全身多处受伤,两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济宁7月29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关在峰 盛兆林) 微山的赵某很不幸,她穿越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在等候救护车时,她又被另一辆轿车所轧,导致骨盆骨折。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赵某将两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8.3万余元、8.5万余元,两车主连带赔偿7万余元。
  2010年9月2日晚上8时,微山县城下着小雨,夜幕中,一辆本田轿车沿微山县戚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老建行宿舍门口处时,本田车躲闪不及,将穿越马路的王某和赵某母女俩撞倒,王某当场休克,赵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司机崔某下车,立即拨打了120和122。在打电话时,他并没有在马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只是打开了车上的事故灯。在等待救护车和交警的时候,没人料想到,又一场车祸正在步步逼近。三四分钟后,蔡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由北向南而来,路过事故现场时,他看到道路右侧被事故车和围观人占道,试图变道从左侧穿过,由于速度过快,没有注意到受伤的赵某躺在路中间,他的车轧到了赵女士,并迅速驶离了现场。
  经过医院检查,车祸造成赵某全身多发伤和骨盆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微山县公安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崔某、蔡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由于这是一起连环事故,两辆轿车造成同一人伤害,在赔偿的问题上,崔某和蔡某以及双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存在很大分歧。赵某迟迟拿不到赔偿金,无奈之下,赵某将崔某、蔡某和两家保险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蔡某在对赵某的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崔某、蔡某应对赵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某的合理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法院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两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连环事故致同一人受伤 俩司机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微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明芝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崔某和蔡某的的连环事故造成赵某受伤的同一损害结果,而且崔某和蔡某的责任难以区分,因此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肇事双方的车辆都投保了交强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所以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崔某、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共同赔偿受害人赵某7万余元。
         本报记者 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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