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9日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王义江) 五莲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少年洗澡溺水死亡案,经调解,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王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 王某某系五莲某村村民,2011年8月7日,时年13周岁的他在他们村的水库洗澡时,不慎游入深水区溺水死亡,这个水库为他们村村委会管理,但未在水库边设置警示标志。 王某某溺亡后,其父王某认为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五莲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死亡时年龄已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夫妇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由于没有充分履行监护责任致使其子溺水死亡,王某夫妇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村委会作为水库的管理人,应当预见到水库的危险性,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后果,其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五莲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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