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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教练车撞死两学生
两肇事者分别获刑9年和5年
  • 2012年07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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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30日讯(记者 李玉涛 通讯员 战玉日方 石勇) “喝酒别开车,开车别喝酒”已成不少驾驶员的共识,可是身为驾校教练的马某却和朋友费某喝酒后驾车将两名学生当场撞死。费某、马某近日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5年。
  2010年,马某买了一新车,挂靠某驾校做起了驾驶教练,工作收入稳定,家庭幸福美满。但是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幸福生活竟然会在一次和朋友的聚会上的开怀畅饮后宣告结束。
  2011年10月14日,马某与朋友费某相约到日照涛雒镇李某家中吃饭,三人喝得兴起,自中午12点一直喝到16点,三人仍未尽兴,准备晚上到家住石臼的朋友赵某家继续喝酒。
  随后,费某驾驶马某的教练车,载着两人前往赵某家中。途中,马某发现费某开车过快,便将其替下,自己继续驾驶。
  三人驾车行驶至开发区现代路时,将骑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的李某刮倒,所幸李某只是轻微受伤。
  肇事后,因怕酒后驾驶被追责,马某欲驾车逃跑,费某看到马某害怕,不敢开车,便抢过方向盘驾车逃窜。约开出四、五分钟后,慌不择路的费某将放学回家的两名学生撞倒,致二人当场死亡。
  看到费某撞人后,马某赶忙指挥费某驾车绕路逃逸。途中,费某下车逃离,马某驾车行至深圳路时被交警抓获。当天晚上,费某迫于压力,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费某和马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03.38mg/100ml、146.68 mg/100ml,均已达到醉酒状态,发生事故时,车速不低于96km/h。
  近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费某、马某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5年。  
  该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说,饮酒后,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常判断距离、速度,易发生交通事故。
  检察官提醒广大汽车驾驶者应该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增强安全意识,遵守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良好社会公德,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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