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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抓拍的部分交通违法今起不扣分
  • 2012年08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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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31日讯(通讯员 袁圣凯 李娜 记者 孙健 见习记者 于飞) 8月1日起至12月31日,市交警部门对非现场查获的九座以下非营运乘用车(轿车、小型面包车)交通违法行为,除“闯红灯”和“超速达到50%以上”以外,其他违法行为一律不予记分。
  随着全市非现场执法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查获。而驾驶人又唯恐记满12分,不主动接受处理,或者四处找他人的驾驶证代为记分等,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为解决上述问题,市交警支队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重点车辆与一般车辆、重点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分的原则,对非现场查获的九座以下非营运乘用车(轿车、小型面包车)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规定,进行调整:
  一、非现场业务处理工作中,以下行为须按照记分处理,其它行为不记分: 
  (一)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行为(闯红灯);(二)超速达到50%以上的行为。
  二、对于需要记分的,必须要求接受处理的驾驶人与驾驶证相符,不允许持他人驾驶证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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