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1日讯(见习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崔荣涛) 王某、刘某为他人作担保向银行借款,借款人徐某却意外死亡,银行将担保人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7月19日,莒县法院判决王某、刘某向银行付还借款及利息。 2010年12月21日,徐某从莒县某信用社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王某、刘某为徐某向莒县某信用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徐某未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3月,徐某偶遇车祸死亡。 2012年5月14日,莒县某信用社将王某、刘某起诉到莒县法院,要求二人付还借款。 但王某、刘某二人均表示无力偿还,并且王某和刘某向法院提出请求免除担保责任,理由是他们二人是以务农为主的农民,收入微薄,没有担保资格。 莒县法院认为,王某、刘某自愿为徐某向莒县某信用社的借款提供保证,并已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该保证合同对王某、刘某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刘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王某、刘某以收入微薄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刘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徐某已死亡的情况下,出借人莒县某信用社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2012年7月19日,莒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刘某向莒县某信用社付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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