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7月31日讯(记者 王鹏 通讯员 金鹏) 一男子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到驻泰高校盗窃3次,尽管偷到现金不足10元钱,也犯了盗窃罪。7月3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今年21岁的李某,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前次盗窃多达十余次,每次也都是少则几块,多则千元的物品。被依法判处缓刑后仍不思悔改,在吃饭住宿花完所带的钱后又生盗窃之心,到驻泰某高校盗窃数次,盗窃米奇双肩包、电子词典、书本等一些物品,里面的现金总共不到10元钱。由于盗窃次数,构成刑法中关于“多次盗窃”的规定,3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盗窃罪被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检察官提醒,认定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一种方式是看盗窃的数额,另一种方式是看盗窃的次数。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盗窃属于多次盗窃,不计数额,以盗窃罪获刑。他提醒市民,要靠自己辛勤的汗水来获取生活的来源,小偷小摸成习惯就会铸成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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