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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身亡,俩酒友“连坐”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共计4.5万余元
  • 2012年08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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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徐田梅 焦兴海) 济宁市民魏某在朋友家喝酒,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家属为此向两位酒友索赔。日前,济宁市中区法院一审认为俩酒友对魏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共同赔偿4.5万余元。
  2011年10月19日下午1时许,魏某与两位朋友孙某、马某相约一块去钓鱼,后三人在其中一朋友家吃晚饭并饮酒。当晚8时,两位酒友共骑一辆摩托车送魏某回家,至老运河大桥西头时,魏某拒绝了两位朋友继续相送,独自骑摩托车返回。在返回途中,魏某与一机动车相撞,肇事机动车逃逸。魏某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身亡。魏某的家属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酒友为魏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后认为,孙某、马某明知魏某驾驶机动车,仍与其饮酒,并在魏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时,没有劝阻或将其进行护送到家或通知其家人,因此对魏某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较大的危险性,且为法律禁止的行为,仍然酒后驾车回家,对死亡后果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孙某、马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5万余元,孙某、马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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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下酒友须担责

  一是强迫性劝酒,即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对方饮酒,甚至故意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喝酒。二是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即在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时,清醒酒友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三是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例如对于醉酒者,清醒酒友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作为劝酒的酒友都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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