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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8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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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周庆祝 谢振平) 济宁市民于某花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岂料打开房门一看,房内早已住了别人。8月1日,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房产公司5日内返还于某的购房款41万余元,并偿还利息。 2011年8月3日,济宁市民于某与济宁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于某购买该公司位于高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合计总房款为41万余元。合同中规定,如果房地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将房子交付于某使用,逾期超过90天,于某有权终止合同,房产公司应在7日内退还于某交纳的全部房款和利息,并将房款全部付清。2011年8月9日,当于某接到钥匙上房时,却发现房产公司已于2011年7月27日将房屋安置拆迁户居住。于某一气之下将房产公司起诉,要求退回全部房款,并偿还利息。 法院一审后认为,于某和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书,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费收款收据的时间,可以证明在于某购买房屋前,争议的房屋已经由他人居住使用。因此房产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判决于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并5日内返还于某已付房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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