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的邹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尚无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足以作为依据的也仅是由建设部制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也就是说,如果市公交公司要更改站名,必须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否则就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该律师说。 邹律师介绍说,公交站点商业化是市场机制下的必然,然而,如果公交广告公司对于广告冠名的收费标准不公开,也涉嫌不正当竞争。因为,如果有商家要以正当的方式进行公交站点冠名,而公交广告公司又不向客户透露其中的运作细则,而只定向为某些人服务,就属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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