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东明8月1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朱殿立) 7月31日,买到问题手机的东明县消费者刘女士,通过调解,成功调换了新手机。 7月28日,东明县某手机店搞店庆活动,刘女士看中一款享受打折的手机,手机原价700元,店庆活动期间5折优惠。刘女士花费350元购买该款优惠手机。 29日,刘女士发现新手机总是死机,不能正常使用。30日上午,刘女士急忙找手机经销商维权,经销商指着店堂内贴有“优惠、打折手机出了店堂概不退换”告示说:“你购买的这款手机是5折优惠机,我们已告知消费者,优惠机出了店堂一律不予退换”。 7月31日,刘女士拿着新手机,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讨要说法。 接到刘女士投诉后,东明县消费者协会立即进行调查,经查,刘女士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可以凭购物小票或发票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东明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说。 消协工作人员当即与手机经销商联系,向经营者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之其“优惠、打折手机出了店堂概不退换”的店堂告示,是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经营者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东明县消协的调解下,经营者最终同意为刘女士调换了一部同品牌同型号的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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