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8月1日讯(记者 甘倩茹) 今年以来,滕州市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将城乡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户每年8800元。 记者从民政局了解到,滕州市除了对城乡义务兵优待金提高标准之外,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士兵,也按照10%至35%的比例给予增发,所需经费全部列入市财政预算。2009年至2011年共涉及义务兵优待金总额达1696万元。 据了解,各地规定的优待金具体标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适用于非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庭的城镇标准;第二类是适用于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庭的农村标准;第三类是适用于本地所有义务兵家庭的城乡统一标准。滕州市采取“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优待工作机制对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 给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与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和当地经济水平挂钩,滕州优待金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原每年每户927元提高到每年每户2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0%的标准执行,今年又把义务兵优待水平提高到每户每年8800元。此次优待金发放已在8月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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