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张延翠) 张某在广饶县一餐馆用餐时,因琐事与饭店老板娘发生争执,店老板秦某见状,冲动之下用酒瓶将张某打伤。日前,广饶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秦某在广饶县城经营一家小快餐店,今年3月1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在秦某经营的快餐店内用餐,秦某之妻见天色已晚,已经到了快餐店关门的时间,便提醒用餐的张某,张某与秦某之妻产生争执,秦某见状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将张某打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张某向警方报案,随后,秦某主动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张某的损失。 广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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