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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留下的社会保险究竟归谁?
母亲与女儿为社保金对簿公堂
  • 2012年08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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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8月6日讯(记者 李兆辉) 退休职工王先生因病去世,单位从社会保险处领回一次性抚恤救助金计3万元。王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和两个女儿因款项分割产生争议,现李女士已将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相关款项归她所有。
  6日,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晓鸣介绍,按照法律规定,李女士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一次性抚恤救济金应归李女士所有。死亡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对死亡者本人所需的丧葬费用和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这个标准,只有王先生的妻子符合条件。
  法院判决,李女士已年过六旬、又无工作收入,是王先生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而且王先生死后,李女士年老又无生活来源。李女士是需要救济的对象,而王先生的儿女都已成家并有工作收入,不和父母共同居住。所以,社会保险处发放的一次性抚恤救济金应由李女士所有并领取。
  徐晓鸣说,遗属社会保险即死亡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人所需的丧葬费用和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遗属可从社会保险处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是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即对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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