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6日118114热线消息(记者 张汝树) 近日,桓台的田先生一家人在一家烧烤店吃烧烤时,四岁的儿子被炭火烫伤了手,在与烧烤店协商赔偿的问题上未达成一致,遂投诉到桓台县工商局起凤工商所。 田先生说,烧烤店服务员在加炭火时,不小心使炭火溅出,烫伤了他儿子的手。儿子共花费医药费638元。烧烤店只答应赔偿医药费,拒不付精神损失费。 工商所工作人员认为小孩子手被烫伤是由服务员的失误引起的,烧烤店应该负全责,孩子年幼受到惊吓,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烧烤店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经调解,烧烤店最终同意全额赔偿医药费外加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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