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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8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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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8月9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李齐白) 自9月1日起,凡在济宁经营的建筑企业,需按工程总预算造价的2‰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维护建筑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日前济宁出台了《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根据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人群包括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 济宁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刘学杰介绍,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保险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缴费的。济宁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时,各投标单位要在投标文件中将工程工伤保险费单独列出。确定中标建筑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将该工程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划给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然后,中标的单位在开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需要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拨付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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