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9日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王义江) 在街头看演出时被鞭炮炸伤,组织方也要承担责任。五莲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令组织方赔偿受害人厉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2012年春节期间,五莲县某村委会向某企业老板董某筹募资金,邀请剧团到本村演出,并通告村民前来观看。该村村民厉某(成年人)前往观看。 演出过程中,为增添欢庆气氛,村委会组织人员在演出现场燃放烟花爆竹,厉某不慎被鞭炮炸伤眼部。 厉某受伤后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确诊为眼球钝挫伤,共花费医疗费等5万余元,伤情构成第九级伤残。2012年7月12日,厉某将村委会和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活动组织者,村委会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董某出资赞助义演,对原告厉某不负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同时原告厉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危险性而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措施,因此其对于自身的伤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 法院判令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厉某4万元,其余损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董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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