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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首例容留他人吸毒案宣判
一男青年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获刑一年
  • 2012年08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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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刘科 晓学) 给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同样是犯罪。近日,济南市首例容留他人吸毒案在历下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现年29岁的杨某小学文化,无业。虽然年纪轻轻,但杨某已有两次犯罪前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4年10月刑满释放;后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刑满释放。“二进宫”的杨某出狱后很快又干起了不法勾当。
  今年2月至4月,杨某多次通过赵某柱购买冰毒,并在其租住的燕山小区房屋内多次容留赵某柱、李某泉、牛某波等人共同吸食病毒。2012年4月6日,杨某再次让赵某柱购买冰毒,赵某柱将冰毒带到杨某租住处后,杨某容留李某泉、牛某波等人进行吸食。4月9日,公安机关将杨某等人抓获,并从杨某家中缴获内装少量白色粉末的塑料袋一个及吸食毒品的锅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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