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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贼开车撞死两人没买交强险,车主被判赔 11 万
本报记者刘铭实习生胡文娟
  • 2012年08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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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7日,市民张先生拿到法院判决书,他要赔偿受害人家属11万元。“我的车被盗了,是偷车人开车出的事,为什么要我赔偿呢?”张先生说,他准备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的车未投保交强险,致使本案发生后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11万元)对原告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醉酒后找人帮忙挪车,挪车人却把车盗走
  在聊城做生意的张先生,老家是阳谷县的,去年10月18日中午,他和朋友在阳谷县阿城镇一家饭店吃饭,之后又在附近村陪朋友喝酒,直到晚上返回饭店。
  “当时我喝多了,没有开车,由饭店老板开车返回了饭店,坐在饭店沙发上休息。”张先生说,直到晚上11点多,他才接到电话说车出事了,这才知道他的车被盗了。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显示,10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赵某、王某三人在阳谷县阿城镇一饭店吃饭。饭后离开,李某借帮醉酒昏迷状态下的车主张先生挪车之际将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71415元。
  据李某交代,他们去饭店吃饭,饭后有一个在饭店里喝醉的人叫帮着挪车。挪完车后,王某让李某把车开走,李某随即将车开走。
盗车后开出几公里,因酒驾、超速撞死两人
  李某出生于1995年,老家在河南台前,只有小学文化。2011年12月,阳谷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盗窃案,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被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批捕。
  李某交代,当时他开着盗来的车离开饭店后,王某开着面包车带着赵某在前面引路。“结果开出去没多远就撞车了。”李某说,后来王某将他在车中拉出来,一起开着面包车离开了现场。
  2011年12月5日,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阳谷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交通事故时间为2011年10月18日21时35分许,地点处于阳谷县张秋镇史塘村北阿张公路路口西。
  当时,李某驾驶轿车沿阳谷县阿张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走到张秋镇史塘村北路口处,进入西侧东西方向生产路,因违规操作与前方李波(化名)驾驶的助力二轮摩托车追尾,轿车又继续前行碰撞上路南侧行道树后,冲入路南侧田地内,造成李波及摩托车上的李建(化名)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李某弃车逃逸。
  尸检报告书显示,李波、李建因车辆碰撞致颅脑中度损伤死亡。经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表明,李某系无证、酒驾、超速行驶且驾驶机动车违规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全部责任。
车主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其赔偿11万元
  今年7月18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后又驾驶盗窃车辆肇事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李某无证、酒后驾驶,且肇事逃逸,不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没有取得两名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而对于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存有两部分民事赔偿,一是交强险部分赔偿,二是交强险外民事部分赔偿。交强险部分,是国家法律、法规为保护受害人获得充分权利保护而赋予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投保交强险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未投交强险的,首先由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再按照相关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分责。
  本案中,张先生是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在其可控制车辆期间内没有投保交强险,致使本案发生后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11万元)对原告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交强险份额应予均分,每份5.5万元,鉴于实际车主已经分别向受害方支付赔偿款1.1万元,应予扣除,尚应再分别赔偿两名受害人各4.4万元。
  事发后,交警部门通过信息查询,迅速锁定了肇事车的车主张先生。当时张先生无法说清是谁开车造成事故,曾一度被警方刑拘。
  2011年10月19日,也就是事发后第二天,阳谷县公安局下达拘留通知书,当天17时将张先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并羁押在阳谷县看守所。
  2011年10月26日,阳谷县公安局下达监视居住决定书,内容显示犯罪嫌疑人张某因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张某被释放。
  张先生说,为了找到盗车贼、肇事者,他曾在山东、河南两省多次张贴告示,希望能得到有价值的线索以协助警方破案。
车主曾被刑拘
  拿到判决书时,张先生非常不解。“我的车被盗了,是偷车人开车出的事,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我没有任何行为和过错,为什么要我赔偿呢?”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权利的丧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张先生认为,自己的车在被盗期间发生车祸,且驾驶员是无证醉酒驾驶。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车主已失去了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还让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张先生说,目前,他的车辆仍扣押在公安机关。
  8月13日,张先生表示将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延伸调查 没有投保交强险 到底该不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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