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世华
笔者居住小区有人收取垃圾处理费,他们的规定是每人每年6元。不过,“明白人”都知道,给他一个人的垃圾处理费可以,给他两个人的垃圾处理费也行,不给他垃圾处理费同样可以,条件是“心照不宣”。 无独有偶,在《收取卫生费竟能讨价还价》的新闻中(《齐鲁晚报》8月9日),就报道了笔者遇到的类似问题。由此可见,这样的事情具有普遍性,不仅一个地方有,很多地方都有。 本来应该是有统一标准的收费,怎么到了工作人员手中,就橡皮筋似的要么看人下菜碟,要么“伸缩自如”了呢?以笔者浅见,不外乎以下几点: 首先,费用不好收,只能灵活掌握。由于业主素质参差不齐,对于那些通情达理的人还好说,而对于那些“常有理”的人,特别是平时喜欢占便宜的人,工作人员就只好见机行事,能收多少是多少。对于常年在外的人,只能“议价”处理,至少“有毛不算秃”。对于“说不清楚”的人,采取“双方自愿”的原则收费,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而作为主管部门,他们内部或许也有相关规定,即给具体工作人员在一定范围内收取多少费用的权利。 其次,为收费小题大做,得不偿失。既然可以灵活运用,那么,遇到蛮不讲理的主儿,工作人员“退一步海阔天空”就在所难免,他们犯不着与人大动干戈。服务单位也是一样,如果为一点费用闹上法庭,不但耽误时间,而且没有必要。故此,正常情况下,能够圆满解决更好,假如不能,就干脆“冷处理”。 另外,照顾熟人关系户成为如今“吃得开”的办事效率。人生在世,谁没个三亲六故,亲朋好友?正因为我们的特色是人与人不一样,商品也是“谎价”密布,什么事情都有“研究”讨论的余地,所以,才出现了同样的服务不一样的结局。收费同样如此。由于没有统一、严格、实至名归的处罚措施,也没有个人信用制度,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收费还能讨价还价的不合理做法。 长期以来,我们的很多事情都是这样,只要是“公家”的事情,就好说,就可以讨价还价,“县官不如现管”。其实,从报道中不难看出,业主们之所以讨价还价,还是因为规则的缺失,没有统一的执法收费标准,如果钉是钉铆是铆,他们还会讨价还价吗?莫让收费讨价还价成为“潜规则”,莫让行政执法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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