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实习生 温馨 记者 任志方) 两名涉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服刑人员即将刑满释放时,因被查出还有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没有交代清楚,被济阳警方押回重审。两人涉案价值分别达300余万元和100余万元。 2012年6月20日,济阳县人民法院接到群众起诉,李某林欠其贷款,超期未归还,请求立案处理。法院接收后,调查发现李某林、王某成尚处于服刑期间,遂将案件移送济阳县公安局。 7月10日,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济阳警方将李某林、王某成押回再审。经调查,2011年,罪犯王某成、李某林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七万元罚金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其中,王某成涉案金额为150余万元,李某林涉案金额为70余万元。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在前案侦查阶段和服刑阶段,李某林、王某成均对自己的罪行有所隐瞒,未将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交代清楚。 “王某成、李某林两人分别涉及不同案件,但作案手段甚至利用的幌子都惊人相似。”警方透露,两人谎称自己搞建筑,因经营出现暂时困难而致资金断裂,并称有持续经营能力,许诺存款人高息且保证还款,“他们拆了东墙补西墙,用后诈骗的本金偿还前笔诈骗资金的利息。” 经警方重审查明,2008年至2010年间,王某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余笔,牵涉受害人十余人,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李某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余笔,牵涉受害人十余人,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