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8月14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张晖) 近日,威海市政府下发通知,对威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威海各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4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650元调整为2400元;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600元调整为4000元;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为2500元。 此次低保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市级对环翠区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给予补助,对其他市区不予补助;市级对省直管县农村低保对象按原确定的基数给予补助,省、市两级对其他市区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给予补助;市级对省直管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原确定的基数给予补助,对其他市区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800元给予补助,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500元给予补助。 据了解,威海市民政局每年会同威海市财政局,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等相关数据,提出本年度内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意见,报威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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