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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彩礼造成男方经济困难
离婚被判返还三万彩礼
  • 2012年08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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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李鑫 赵风雷) 商河县一对夫妇因感情不和离婚,男方执意要求返还当初的彩礼。近日商河县法院经再审认为,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男方家庭困难,做出维持原判返还彩礼的判决。
  王某与丈夫路某于2009年11月份结婚,婚前按照当地风俗,路某给了王某家里五万多元的彩礼钱。2010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当年8月,路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王某返还婚前给王某家的彩礼钱。商河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同时判决王某返还路某31200元彩礼款。
  然而王某却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称自己当初并没有向路某索取彩礼,而且离婚是路某提出的,况且,婚前彩礼造成路某家庭困难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受理了王某的申诉,并依法提起抗诉。
  商河县法院再审认为,原审中王某对路某出示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两份证据并无异议。再审王某提供的新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最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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