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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未还,担保公司没收保证金并将借贷人诉至法院□合同中约定违约不退还保证金,但不符合《担保法》规定
保证金≠违约金!
本报记者晋森何泉峰通讯员张凯
  • 2012年08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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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街头的担保公司广告。何泉峰 摄
   贷款逾期未还,保证金就不予退还。近日,邹城的连某通过法院判决,终于追回了6万元保证金。记者调查发现,济宁城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都会收取保证金,按期还款则全额退还,如逾期不还,有些公司会用保证金支付追讨债务的费用,有些公司甚至将保证金全部扣除。
事件回放—— 逾期还款 保证金被扣
  2011年2月,邹城的连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委托一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进行贷款,期限1年。随后担保公司与连某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为促进连某履行合同,连某应按借款金额的20%向担保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如连某违约致使担保公司代偿银行本息,不予退还保证金。随后,连某获得30万元贷款。
  贷款到期后,连某仅偿还了13万元贷款及利息,剩余17万元未偿还,后由担保公司代偿。随后,担保公司将连某诉至法院,要求连某偿还欠款、担保费及罚息共18.4万元。案件审理中,连某要求将6万元保证金冲抵借款,却被担保公司以合同中的约定为由拒绝。
  邹城法院一审后认为,双方合同中虽约定了若借款人违约不予返还保证金,但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金实际是质权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所以连某要求保证金冲抵借款,应予支持。遂一审判决担保公司不应没收连某的6万元保证金,由连某给付担保公司代偿款及罚息合计11.527万元。
记者调查—— 担保公司 都收保证金
  16日,记者以办理业务为由咨询了城区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于个人经营性贷款、公司贷款,我们要求客户要额外交10%左右的风险保证金。”某担保公司李经理告诉记者,此举主要是因为签约的银行在做此类业务时,也要求他们同样支出部分保证金。
  “根据我们公司自己的委托担保合同,如果客户按时偿还贷款,会足额将保证金退还。”当谈到保证金如何管理时,李经理说,如果客户产生了逾期,保证金分两部分,一部分支付他们在追债中的费用,另一部分作为给客户代偿债务。
  随后,记者走访了其他几家担保公司发现,当客户贷款逾期后,保证金并非全部做为代偿,有的会当做违约金直接归担保公司所拥有。“有抵押物,也需要收取保证金,这样也是给我们一个保障。”一家担保公司的业务经理告诉记者,如果一旦产生了比较严重的逾期,保证金不会用来代偿,也不予退还,需要客户自己将全部的欠款还上。
法官点评—— 保证金不能被“没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所以保证金实际是质权标的物,债务人连某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代偿连某所欠的贷款,而不是将该保证金没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面对民间小额融资的大量需求,为群众和中小企业提供便捷资金,担保公司应运而生,担保公司的出现既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也满足了借款人快速方便的融资需求。同时在担保经营市场中也产生了许多纠纷,像该案件中所反应的就是一个较普遍的问题,担保公司除收取一定的担保手续费用等外,一般留存10-20%不等的保证金,这种行为虽然由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双方以合同的形式来固定,在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减低担保公司担保风险上有很大作用,但是与我国的担保法出现相悖时,应以担保法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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