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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货物压扁驾驶室致两人死亡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主16万元
  • 2012年08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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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8月16日讯(记者 刘铭 通讯员 江居才) 货车驾驶室被所载货物压扁,致使司机和一乘车人员死亡,保险公司到底该赔不赔?16日,记者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保险公司被判赔偿车主16万元。
  2010年5月20日,聊城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为其名下的货车、挂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保险期到2011年5月20日。 
  挂车的保险单中有“特别约定”栏,但约定中,均未将车辆所载货物致人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列入其中。
  2010年7月4日16时30分许,司机郭某驾驶被保险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连市滨海路谢屯镇大屯村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挂车厢内货物前移撞掉并压扁主车驾驶室,致使司机郭某及乘车人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全部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赔偿王某亲属41万元,赔偿郭某亲属20万元。2011年9月20日,长途汽运公司起诉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依据挂车交强险合同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赔偿限额赔偿保险金16万元,太平洋保险公司拒付。 
  一审法院认为,因主车和挂车牌照及行驶证、以及保险合同不同,郭某、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均是主车的车上人员,不在挂车上,相对于挂车来说是第三者。郭某、王某虽是由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货物前移压扁驾驶室致死,而非保险车辆直接碰撞死亡,但根据合同条款,应包括货物与车体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11年11月底判决,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聊城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保险金16万元。 
  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与法相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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